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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1-06-25 12:03
 标题:天津市热力公司霸王条款:热能损耗补偿费
内容:

    [投诉] 天津市热力公司 霸王条款:热能损耗补偿费

    不交热费,申请停气,仍然需要向供热公司交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住户不用热还得交热能损耗补偿费这件事,供热企业认为热能补偿费该收,因为热时时通过墙壁向不用热的住户家传递,停止用热后,天棚、地板、墙壁等仍向停热的用户间接传导、辐射热量,因此停热的居民应该交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是我认为,不用热就是没接受供热企业的服务,没接受服务就不该交费。我认为它缺乏法律依据,希望它的合法性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新考虑,热确实会通过墙壁,向不用热的住户家传递一些,但是这种传递是自然现象,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我国所有法律都规定任何当事方均不负责任,而收取热能补偿费就是让百姓对这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负责,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抵触,也许供热企业要说,热传递是住户不用热造成的,所以要由住户负责,但有的用户要求停热是因为自己家中有供热设备,这样不仅不会造成热传递,反而自家的热还会传到周围使用供热公司热气的用户家中,如此说来供热公司还要赔给那个住户钱呢。

    热是商品,允许购买,也允许不购买,不购买就得交补偿费,这叫什么允许?不客气地说,这就是强卖,说到热传递的责任,我认为,主要原因不是住户不用热,而是房屋结构不科学,红砖水泥都是热的良导体,这样房屋的热很容易通过传导方式扩散到外面,墙体结构固然不是供热企业设计的,但既然供热企业同意对此供热,就说明它认可这里的墙体,墙体不保温造成的热损失,就要供热企业自己承担,也许供热企业还要举出外省收热能损耗补偿费的例子,证明我们收得对,但对与不对的尺子是法律,而不是有多少地方这样做了。供热企业要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那是因为为了利润,为了多挣钱什么厚脸皮的事都能做出来。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07-08 19:11   是否超时:是
刘先生:

  您好!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二十五条、《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标准为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居民用热户2011—2012供热开始收取。”

    热具有传导性,即使不用热也会消耗一定的热量,暂停供热会对其周围居民的供热效果产生影响,供热企业也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维护,热能损耗费就是为了补偿这一部分的热能损耗和供热经营管理成本的消耗。目前全国已有黑龙江、沈阳等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关收费标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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