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的户口在广东深圳,我爱人的户口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保税区,是集体户口,在天津市没有房子,短时间内也没有能力买房。
我的小孩是在2010年12月出生的,想要把孩子户口落在我爱人单位下的集体户口上,我爱人单位也同意户口挂靠。可是咨询所在派出所得到答复是父母是集体户口不能给孩子落户,除非当地有房产。但是,我查阅天津警务网上关于新生儿的落户规定是这样说的:
1、不满一周岁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1)申办条件:父或母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按照以上的落户规定,我们应该是符合条件的,集体户口也是常住户口啊,显然这和派出所给我的答复是不同的,因此我和我爱人感到非常困惑,为此也很是为难,想要得到一个准确的说法。
作为孩子的父母我们很着急,对相关规定很是不解,急盼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6月28日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部门十分重视,因您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故户政部门无法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希望您留下确切电话或拨打免费户政语音服务热线:4006-110-6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