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北开花园小区(也称瞰海)坐落在河北大街上,一期入住已经一年了,二期刚刚交付使用。业主们在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听说筹委会需要街道办事处的批准,请问,我们去哪里申请和备案呢?需要什么手续和程序,请指导。谢谢! 刘老师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1、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红桥区政府
201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