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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马*   提问时间: 2011-06-17 13:02
 标题:关于兴家坨村征地问题
内容:

    天津市宁河县表口乡兴家坨村党支部,将本村近5000亩耕地,以每亩900元的价格承包给宁河县人民政府。承包期为20年,并承诺以5年为一阶段,定期给村民发放承包费,兴家坨村党支部书记马术发在党员会上承诺,在2011年4月中旬将每口人4500元承包费向村民发放。时至今日,以是2011年6月中旬,村民并没有得到一分钱。近5000亩耕地已经成为一望无际的草原。给兴家坨村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希望各界领导对此事重视起来。还兴家坨老百姓一个公道 。

回复部门:宁河区   回复时间:2011-06-23 15: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宁河县政府


网友你好:

    俵口乡人民政府感谢您的来信和关心,接到留言件后我单位领导非常重视,并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以下答复:
    兴坨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推进俵口乡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精品高效农业,走集团化经营模式,按照有关要求,俵口乡党委、政府,兴家坨村党总支、村委会遵循广泛民主、公平自愿的原则,扎实稳妥地进行土地流转工作。所流转土地座落于兴坨村东部和东南部。 兴家坨土地流转工作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遵循广大群众的意愿,以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为原则,以走访到户、寻访到人的形式征求意见,得到绝大多数村民同意决定的。到目前为止,流转土地涉及到的1119户,已经有96%以上农户同意。 土地承包费用的支付费用是一次性支付五年,不存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假使村民没有拿到土地承包款,村民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承包期内国家征用土地,地面上所有物补偿款归属承包人,土地使用征用款项归由土地所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所承担的义务第一、二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此次土地流转用途为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一是不会改变土地用途,二是更不会有土地被毁情况发生。
    以上为对您问题的答复,感谢您的来信和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
  


                                  俵口乡人民政府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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