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也应当办理跨统筹范围转移,符合养老待遇领取地医保政策规定的,退休后享受待遇领取地的医保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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