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秋风”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尊敬的"秋风"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房管局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住房的转让,《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都明文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津国土房权【2007】640号文件中也指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交换、赠予等方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转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通过继承方式可以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