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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1-05-26 22:47
 标题:关于新生儿征地补偿款问题的咨询
内容:

    本村要拆迁,位于营城镇蔡家堡村,于今年4月20日在村委会贴出征收土地告知书,我妻子于今年5月2日生下一女,5月3日办理户口登记。当天本人携带其相关复印件及出生证明找到本村书记,得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人口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此日期后出生的婴儿不纳入补偿范围,。5月15日,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找到本村村长,得到的答复与村书记一致,称"他也无能为力,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目前征地补偿款还没有下发到村民手中,期间我将孩子相关证明已经交给村委会,并真诚的希望孩子能够纳入此次安置补偿范围,村干部为人都很随和,我没有一味的问其原由(以下部分内容为本人搜集,属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我为本村社员,我妻子户口因冻结而未迁入本村,婚后将近两年一直在本村居住,我的孩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前正常出生,进行户口登记,我觉得应该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2.4月20日,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汉沽分局盖章,贴出征收土地告知书,但此告知书内容中并未涉及到新增人口截止日期。征地拆迁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所有的程序应该透明化,如果新区政府下发人口截止日期相关文件,应该向村民公开

    3.《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此条规定,新生儿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认为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

    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中第二条明确指出:(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渔民,一个孩子的父亲,对于本村征地拆迁,我和家人都很支持更愿意配合城市规划建设,我只是为孩子争取到她以后最起码的生活保障,毕竟她要吃饭,要生存!!!

    我认为孩子是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前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我希望村,镇领导能够充分考虑到孩子特殊情况给予孩子这份生活的保障

    期待相关领导的回复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1-06-02 09:44   是否超时:否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信访办

2011-6-2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鉴于村两委会已经答复于您,在此不再赘述。

    祝您工作顺利。

滨海新区政府

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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