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5年5月至今在公司工作,11年5月到期,现在公司刚签完合同没有盖章,合同没在我手里,现在要和我无故解除合同,我的工资因刚歇了4个月的病假,每月只发500多块钱,我的底薪是天津最低工资1160元,要是赔付按多少钱去赔付呢。要是达不到我满意的钱数我该怎么去维权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新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新的劳动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根据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不再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至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我们不能在此简单判断。如果您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请向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