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的集体户口,现在户口在北方人才,2010年在北辰区小淀买房,但是房本是我父亲的名字,但是父亲是外地户口,我是独生子女,请问我的户口可不可以落在房子那里。”
——有关部门已经给我回复房子如果是商品房就可以办理,但是去小淀派出所后,还有两点疑问,一是小淀派出所的民警告诉我说还要小淀大队出具同意接受的证明,请问是否有这种要求,因为我的户口为非农业户口,不需要落到村里,而且房子也是商品房,二是派出所还要我提供当初进津时办理人才引进的准迁证和公安局、人事局的批示,这些东西在当初迁入天津时已经提交给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了,而且我现在已经是天津市户口(不过就是集体户口),这些东西是不是必需要提供呢?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5月1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部门十分重视,因您所留联系方式有误,故户政部门无法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希望您留下确切电话或拨打免费户政语音服务热线:4006-110-698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