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在7月31日交房交钥匙,开发商说到时建筑可能不能完工不能正常营业,但是从交房时就要收取物业费这样有法律依据吗?开发商物业费是22元/平米/天,这个价格合理吗?开发商的合同中规定商铺内如果丢失物品物业也不负责,他既然收取了和滨江道上的商场一样价格的物业费,那他们都管什么呢?
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万分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了解情况。办理结果我们会通过二次答复的方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了解情况。据了解,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您反映的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范围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的,并写入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如您已经签订合同,即视为认可该条款。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或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相关条件,您可拒绝收房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相关违约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