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飞翔”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农村房产证”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飞翔"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农村房屋房产证办理"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房管局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目前区房管局暂不能受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的转移、变更等登记。宝坻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登记的具体情况如下:
宝坻区人民政府自1995年起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116号令)的规定,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予以登记发证,填发机关是当时县土地局,其间共计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约17万本。
2005年9月1日,《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指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登记机关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自2007年底宝坻区人民政府停止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核发证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已会同法监处、权藉处、宝坻区国土资源分局、宝坻区房地产管理局对宝坻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登记情况进行研究,目前尚无定论。鉴于上述情况宝坻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的转移、变更等登记手续应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宝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档案整理、移交及相关登记需在细则出台之后再办理。区房管局也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力争尽早开展此项工作。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