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谢倩倩”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尊敬的"谢倩倩"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办理生育服务证"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计生委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
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因此,您带齐上述证明材料可以到夫妻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