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工商局领导您好:
我家里有一套坐落在和平多伦道附近的平方,当初是我姐姐自住,07年我姐姐怀孕后需要暂时住到我妈妈家里养胎,房屋空闲了。当时有3个邻居向我姐姐借用房屋,每月给1000元的租金。
从09年开始,对方3个人只剩下1个人使用房屋了,这时我姐姐也想要搬回自己家去住,可是对方却不给腾房,一直拖延折腾到今年,对方的理由就是他有营业执照。
但是我姐姐很疑惑的是,从来没给经过我们同意办理过营业执照,这个执照是如何有的呢?我们经过从和平工商局资料室查找文件后发现,对方当时趁我姐姐坐月子期间哄骗我们是居委会需要房屋证的复印件,从我姐姐处骗到房屋复印件后,自己伪造了一份租赁协议,并且伪造了逝世7年的老人的亲笔签名,然后到工商局办理的的营业执照,我们十分气愤,找到和平工商局,询问为何对方提供的都是虚假资料就给办理了,和平工商局却告诉我们他们就是这么办理的,不会核实情况,只要申请人拿来资料就给办理。
现在我们很气愤,想请问下,难道工商局办理证照时候都不用核实情况吗?随随便便就给办理营业执照么?那些条款制度都是给谁制定的呢?现在用假资料办理的这个营业执照是否可以给予吊销?我们应该通过那里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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