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就“津价房地〔2004〕460号”档向发改委进行了咨询,发改委领导答复如下:
“您咨询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中的“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所建设的住宅项目。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档规定的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
2011年4月6日”
也就是说自2004年11月1日起审批建设的住宅项目适用该档,我所在的小区是96年建的:
1、为何在补建暖气的时候也要适用〔2004〕460号档?
2、〔2003〕337号文件适用于哪年建设的住房?
尊敬的何律师: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2011年4月19日
尊敬的何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您来信反映的情况,您居住的房屋是1996年建设的,如现在补建暖气设施应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37号)和《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规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20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