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天津西青金厦新都涵溪园业主,我们的物业为创世嘉合物业,最近物业公司实施了所谓的“停车收费新政”,其中硬性规定:要求,否则不予办理车位,不办理车位的业主不得将车开进小区内。
我认为,业主跟物业公司存在的是买卖关系,业主只要交足费用即可,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提供上述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况且我们一再要求办理时候,可以向物业提供以上原件参看,但不给物业留下复印件,但是物业坚决不同意。再者,双方在合同关系上是平等的,如果物业要求业主提供这些信息,业主是否也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物业这种做法令我们业主非常气愤,同时也会影响业主与物业今后的关系,更是背离了党中央提倡的和谐社会,以民为本的遵旨。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向不好的方向发展,只希望政府尽快制止物业这种不合理管理手段,尽快出台合理合法的举措,使小区车辆能健康有序管理起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李七庄街了解情况。办理结果我们会通过二次答复的方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李七庄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李七庄街已责成街居民办核实具体情况,并商讨妥善处置办法。同时,对于您也可将情况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的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