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中办发(2003)29号文规定:“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标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后国人部发(2004)55号解释这个平均工资要“以国家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口径和数据为准。”天津市只公布过在岗职工、全市职工及企业三种平均工资。
从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看,都是以当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在确定军转干部工资,只有天津在以行业平均工资确定。听说是当初在制订津党发(2003)27号文时考虑到了“不少行业的平均工资已高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如按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容易将军转干部的工资定低。
先看两组数据:津劳社局发〔2009〕19号文发布:2008年天津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3465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600元,天津市企业月平均工资2416元;而机电行业的月平均工资仅为2377元。
从这不难看出,若按行业平均工资来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不仅达不到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就连社会平均工资都达不到。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行业在天津毕竟只占极少数(如金融、铁路等垄断性企业)。应该说“军转干部按行业平均工资来定是就高不就低” 只是一种理想且一厢情愿的臆测。
如果说在国人部发(2004)55号文出台前天津市执行津党发(2003)23号文还行的话,那现在还按各行业平均工资来定企业军转干部工资,显然违背了中央政策。下级服从上级,下位文如与上位文发生冲突的话,以上位文为准,这是组织原则。敬请有关部门能纠正这个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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