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1年4月16日
尊敬的小杜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杨村街道办事处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平房住宅拆迁将按照《武清区二O一一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施行,具体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
2011年4月19日
武清区二○一一年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二)在房屋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没有产权证件的合法房屋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拆迁住宅 “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
(一)拆迁平房住宅
1、以村或独立拆迁片为单位,用全部主房评估价计算出每平方米的平均价作为基准数,单个主房评估价高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返还被拆迁人;单个主房评估价低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由被拆迁人补齐。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购房价格
还迁面积超过主房面积的部分,采用接近档和跨档分档计价方式。大于主房面积并且与主房面积相邻的面积档次为接近档;超过接近档的为跨档。
2011年接近档、跨档的购房价格为:
(1)主房面积至接近档房型面积的购房价格为680元/㎡。
(2)主房面积在80㎡以下的,购房面积在80㎡(含80)以内的,超过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1260元/㎡;购房面积在80㎡以上的,超过80㎡的部分购房价格为1460元/㎡。
(3)主房面积在80㎡以上,跨档购房的,超过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1460元/㎡。
(4)被拆迁人还迁面积小于原主房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还迁楼房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
(5)储藏室价格为800元/㎡。
(6)上述款项与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统一结算,按照购房合同多退少补。
3、被拆迁人应当在还迁房型中组合购房,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套。增购后面积超过240㎡也可组合三套或三套以上。
(二)拆迁独体楼房住宅,原建筑面积在190㎡(含190㎡)以下的允许购买2套还迁楼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90㎡;190㎡-240㎡(含240㎡)的允许购买3套还迁楼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40㎡;240㎡以上的每增加120㎡增加1套。原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接近档部分按1460元/㎡购买,超出部分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购房价格为800元/㎡。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拆迁多层楼房住宅,按1460元/㎡为评估基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接近档部分按1460元/㎡购买,超出部分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购房价格为800元/㎡。原楼房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四)拆迁平房、多层楼房住宅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还可按以下办法购房:
1、符合分立户条件的,累计应享受还迁安置面积多层以120㎡为基数,中高层、高层以130㎡为基数。每增加一户增加60㎡,原主房面积按应安置户数均分,分户结算。
2、本街村村民三世同居一宅,不符合分立户条件的,可按优惠价格增购40㎡/户,同时可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再增购20㎡/户。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村民及非农居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按还迁楼房市场价格增购60㎡/户。
上述三种办法不能重复享受。
(五)还迁楼房优惠价格、市场价格根据还迁片的位置确定,由拆迁人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还迁楼房市场价格回购。回购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在证明其具有住房条件的情况下,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将部分或全部还迁面积回购。
(七)安置房型及面积
1、还迁多层住宅套型及面积分为:两室一厅60㎡;两室一厅70㎡;两室一厅80㎡;三室一厅90㎡;三室一厅100㎡;三室一厅110㎡;三室一厅120㎡七个档次。
2、还迁中高层、高层住宅套型及面积分为:一室一厅60㎡;两室一厅70㎡;两室一厅80㎡;两室一厅90㎡;两室一厅100㎡;三室二厅110㎡;三室二厅120㎡;三室二厅130㎡八个档次。
具体房型根据还迁片规划设计确定,面积误差不超过±5%。
还迁住宅楼房各类房型结算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八)中高层、高层住宅结算
还迁中高层(7-11层)住宅结算按分档价格扣除5%计算;还迁高层(12层以上)住宅结算按分档价格扣除10%计算;回购中高层、高层混合小区的楼房,结算按分档价格扣除7.5%计算。
(九)建筑及内装修标准
1、建筑标准
多层住宅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主体六层(包括储藏室);中高层、高层住宅为剪力墙结构,层数为七层以上(储藏室根据建筑设计确定)。
2、内装修标准
室内立墙和顶棚抹灰,安装普通分户门(含储藏室),储藏室水泥地面,立墙和屋顶抹灰。卫生间、南北阳台立墙、地面水泥砂浆搓麻,顶棚水泥压光。厨、卫预留冷、中水管。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统一供暖,统一供燃气。
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搓麻、预留门洞口。
(十)楼层调剂系数
1、多层:一层0%;二层+10%;三层+10%;四层0%;五层-20%。
2、中高层、高层:一层、顶层-10%;二、三、四层0%;五层及五层以上(不含顶层)+5%。
楼层调剂系数的基数为1460元/㎡。
(十一)选房办法
1、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所选同等房型面积分批以抓阄方式确定序号,再按序号一次抓出楼号、单元号、楼层、房号和储藏室号。
2、不符合分立户条件选择组合购房的,按一个还迁户对待,按一户结算。该户选房时按一户抓阄,即该户在第一轮次抓阄得到一个序号后,只能选择一套住房。所要的另一套住房,在第一轮次选房后剩余的还迁住房中进行第二轮次抓阄。
三、拆迁住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四、拆迁住宅安置补助
(一)对被拆迁人采取现房安置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采取先拆迁后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还迁楼房小区为多层(1-6层)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还迁楼房小区为中高层楼房(7-11层)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还迁楼房小区为高层楼房(12—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25层以上,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如还迁小区为多层、中高层、高层混合建筑,过渡期限按该小区还迁高层过渡期限确定。
拆迁人按每户1200元/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按实际发生月份计算。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时,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每户1200元/月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选择中高层、高层还迁楼房的免交10年电梯运营费,中途转让的由产权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五)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2000元/户。
五、搬迁奖励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拆除并验收合格的,自规定搬迁之日起10日(含10日)内,每户奖励8000元;10日以上至20日(含20日),每户奖励6000元;20日以上至30日(含30日),每户奖励4000元。
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和房屋及附属物移交证明或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明结算奖励资金。
六、商业、商住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证载为商业用房(平房主房或楼房,不含附属)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如还迁地段规划建设商业用房并公开对外销售,可按市场价格优先购买。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经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予以补偿。
(二)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经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予以补偿。
(三)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按其法定用途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纳税总额给予一次性返还,再按被拆迁改作经营房屋重置评估价值的5%予以补偿。
(四)被拆迁人与经营人为房屋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生产、办公、仓储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予以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时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九、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方式
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有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并由被拆迁人确认。
(一)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物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进行统一拆除,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二)拆迁人同意将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但被拆迁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拆除。
十、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