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0年城乡居民医保出台, 为重残人支付的医保由2008年560元/年的待遇降为 220元/年的最低档待遇, 在一级医院不仅取不了西药,中医治疗的待遇也取消了。一边扩大覆盖面,一边却降低了精神病人的报销待遇。
二、精神病门特,一年、二年重新申请,不仅鉴定费自费,还给病人及家属带来诸多困难。一次申请就要往返医院三次之多,不知此做法要得到什么结果。
殷切希望有关部门给恢复中医治疗,提高报销比例,真正实现20项民心工程中所提到的相关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3月2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对于来信人提出2010年出台城乡医保政策,为重残人支付的医保由560元/年降为220元/年的最低档待遇问题,2010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确定了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将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每人每年56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350元,第三档每人每年220元,同时明确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按照22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助。今年,政府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力度,将成年居民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提高了一、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在原基础上增加了10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在原基础上增加了5个百分点,调整后,按照第三档筹资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7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5%。同时,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220元筹资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按30%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就重残人员而言,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相比,虽然缴费水平有所降低,但在待遇享受方面,并未出现整体下降,主要表现在:1、建立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使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费用也能得到部分报销;2、一级医院报销水平有所提高;3、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低保、特困等特殊人群在享受我市城乡医保制度220元档待遇后,还能享受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城乡基本医保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可实行分段救助,年封顶线10万元。因此,虽然这部分人群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享受220元最低档,但在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后,其待遇水平要高于城乡医保560元档的待遇水平。另外,对于来信人提出在一级医院不仅取不了西药,中医治疗的待遇也取消的了问题,应属于医院医政管理方面的内容,并不是医保部门自定的政策。 来信人提出精神病门特,一年、二年重新申请,不仅鉴定费自费,还给病人及及带来诸多困难的问题。据了解,目前我市精神病门特确需两年登记一次,但并不需再次鉴定,如果精神病人处于住院状态,医院会直接为其进行登记,如未处于住院状态,只需携带原来鉴定的相关材料,到具有精神病诊治资格的医院直接进行登记后即可。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