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3月16日从城投公司买的还迁剩余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拿到了房屋钥匙,但到国环置业公司想办理供热合同和热水合同,他让我们把2010年-2011年的取暖费交了,才给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取暖期以经过了,我们不应该交。要是2011年-2012的取暖费我们交。而且在拿到钥匙后我们发现暖气的暖气表没有,屋里这一冬也没给供暖。我们不交取暖费就不给我们办理热水合同,我们就没有热水用。请问我们该交取暖费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1年3月29日
尊敬的刘建朝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区建委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如果您能够提供该房在2011年3月16日才归属于您的证明,那么供热公司应于当年的供暖期开始后再向您收取2011年的取暖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供热办
20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