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父亲今年91岁,承租了一套偏单和一间伙单(因是三层楼房,房改时不卖产权)。我和我弟弟、弟妹的户口都和父亲在一起,但是他们2000年就到厦门工作了,户口还在天津,每年回来探亲。我还有个姐姐,今年70岁,1963年大学毕业就分到石家庄工作,户口在石家庄。我一直在服侍爸爸,妈妈,妈妈2005年去世。我爸爸怕身后留遗憾,写了遗嘱,并由两位其他亲友见证,遗嘱写明他身后此房的承租人变更方案为:偏单给我,伙单给弟弟。今天今晚报登了一个案例,我才知道,将来过户很麻烦,还得让我姐姐来公证,她都70多岁了,身体不好,过户又没有她的利益,她不配合就没办法了吗?
结合实际,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更麻烦了,因为原条例规定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的子女有权过户,不牵扯到外地子女。修改后所有子女都得通过,我爸爸的遗嘱有效吗?应怎么办才能合情合理?应增加保护原承租人意愿的条款,只要原承租人的意愿不违背法规和伦理就行。这样能简化手续,就不折腾人了。
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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