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从4月1日开始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本人正处在哺乳假内,不能到岗上班,给不给调整工资最低标准。
尊敬的崔淑娟:
您好!如果您本人正处在哺乳假内,不能到岗上班,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令(1991)32号《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红桥区人力社保局
201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