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现在在滨海新区的一家单位工作,现在的单位说在缴存公积金方面,滨海新区没有强制性的政策规定必须上,如果想要上公积金的话都得由个人完全承担。当时由于不太清楚现在的下政策规定,所以就自己缴存了公积金1000元(工资条上显示扣除个人上公积金数为1000元),可是我近期在公积金查询网站上查询了一下个人公积金账户,确发现上面显示单位缴存500,个人缴存500。请问这样合法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应履行的义务,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最高不超过15%。如有更多问题请咨询96266,同时欢迎您浏览我们的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