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6月在大港区的房信海景园小区买了一套住房,办理的是公积金组合贷款,银行放款之后,开发商通知我去拿发票,并收回了我手上剩下的最后一份购房合同,也就是说我现在手上一套购房合同都没有。开发商告诉我,我的合同在抵押中心,我贷款还完之后,抵押中心才会把合同退还给我。但是我周边的同事,无论是在天津市里,还是在塘沽或大港买房的,不管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办理的商业贷款,现在手上都还有一份购房合同。现想请问一下,房信海景园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和说法是否合理,如何不合理,该怎么办?谢谢!
小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3月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