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督查室
2011年3月4日
尊敬的王子海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天津政务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物价局领导十分重视,现将回复如下:
天津市最新颁布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据以上条款,您所反映的地上停车位,如果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物价局
2011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