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如下问题:我于去年11月生完孩子,我能歇多长时间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回家喂奶中,路途时间能否算作工作时间?
尊敬的网友:
您好!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却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
如果批准哺乳假,不存在女职工回家喂奶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