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您这个政策具体从何时开始执行;还有,对于已签订买卖合同的,出台这种政策师傅属于国家不可抗力,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没有违约;第三,想问一下,关于政策中:对不满足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全额还是差额,比例是多少?
望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王续禄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2月2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一、“津十条”中的限制购买住房政策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凡是在2011年3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三、信访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不涉及我局管理职能,建议信访人与税务部门联系并进行咨询。
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