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4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其间企业为我缴纳保险,现在由于企业改制,我们部门要被撤掉,我们自然也不能再在企业工作了,我想问一下,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我实际是去年1月正式工作的,但企业说试用期3个月,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4月转正后才签合同上保险,合同的日子是从4月开始的,签订日期也是4月,我当时因为想在该企业工作也没在意,签了名字的)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