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收看我的来信:我于2008年2月-至今就职于天津津南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08年1月-08年12月签过一次合同,09年1月-10年12月签过一次合同)。公司现在为了节省社保开支(因为公司现在给我上五险,他想找个外地不用上五险的人)来接替我的工作,用各种方法想让我自动提出辞职(我于今年又签了2年的合同)。我想咨询的是:
1、公司没有给我上公积金,我能否追回我在公司3年的公积金待遇。
2、我是从到这个公司起第5个月上的五险,前4个月公司上的劳务派遣的两险。我能否追回前4个月的五险待遇。
3、我能否追回这3年公司应该发给我的防署降温费及煤火费。
4、这种情况如果我自动辞职是不是公司就不会给我补偿两个月的工资了。
5、还有哪些是我的合法权益可以追讨的。如果需要出示证据我应该搜集哪些做为证据。(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公司不给我们,我拿不到)。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公积金政策不是人力社保局业务范围,请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五险,其中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劳务派遣单位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3.职工应当享受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是否能追回要根据仲裁部门裁决情况(因为有受理时效等问题)。
4.劳动者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证据的问题,请向受理部门进一步说明情况后了解。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