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最后一次使用是2010年1月23日晚上,之后存入车库,2011年2月2日中午发现车不见了,看车的大爷说看见是我们自己在四五天前骑走了,物业报警立案,警察和我们私下说找物业协商,不行的话只能找法院起诉,再找物业他们就把我们推给管理车库的人身上,我想请问他们这样的推卸责任,哪个部门可以管理,难道我们车费交完了,真的发生问题还要我们自己来买单?
请帮助!
尊敬的倪颖网友:
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双街镇政府非常重视,立即协调村委会、小区物业等相关部门就此事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尽快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双街镇人民政府
20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