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楠”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宁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7日
网友你好: 收到您的留言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国体资源局宁河分局和县规划局调查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国土方面: (一)、2002年以前经济开发区出让土地主要情况。宁河县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从1992年以后土地部门按照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和宁河县经济开发区出具收费票据,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时办手续大约每件1000左右,该办理程序一直持续到2002年。 (二)、停止开发区自行出让土地主要原因。2002年至2004年全国土地市场整顿期间,对开发区自行办理土地出让予以冻结办理,其原因是没有归口收取费用,各自为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费用由经济开发区收取,贸易开发区内建设项目费用由贸易开发区收取,各乡镇范围内建设项目费用由各乡镇收取。按照规范要求,必须整改。根据工作要求,宁河县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宁河政发【2003】140号),要求归口管理。由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土地出让金,统一上缴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并明确立即停止县经济开发区、贸易开发区和各乡镇新出让土地(见宁河县关于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工作的汇报)。 (三)、解决经济开发区遗留土地出让问题办法。由于经济开发区收取费用不是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不能办理《土地证))手续,因此国土部门就此类问题,从维护群众利益、符合政策法规、增加地方财税收入考虑,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对经济开发区、贸易开发区个人项目用地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重新进行评估确认地价,然后按现行地价确定土地出让金总额,把项目单位缴纳给经济开发区费用抵作部分土地出让成本,并按照《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20号)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30%即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规划方面: 您是1997年在县经济开发区购买居住用地一块,开发区出具土地出让协议一份,并自建住宅一套。由于种种原因您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从1997年到2010年期间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目前办理房 产证和土地证需要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您当时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自建住宅一套,其行为是违法的。按照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上述规定应缴纳罚款。 其次,按现行天津市规划局的有关规定,您交完罚款后,经县规划局核实与《宁河县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相符并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后,给予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否则,在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无法办理任何手续。因此,现在需要您向县规划局缴纳一定数额罚款,所收罚款全部上缴县财政,规划局不存在收取土地规划手续费的问题。下面具体说明如下: 办理规划局核发行政许可事项情况: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的材料有: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 3、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 (二)办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须报送的材料有: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表(建筑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竣工总平面图);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现场实景照片、交验《标准地名证书》) 二、费用情况:办理以上手续,按现行收费标准共有3项费用。 罚款:罚款计算标准:工程造价²×(5%-10%),如按200m²计算住宅的建筑面积,罚款为2-4万元,规划局上缴县财政。 图纸设计费: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设计费用约为20元/ 平方米²,由设计单位收取。 安全鉴定费:由相应资质的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费用约为20元/平方米²,由安全鉴定部门收取。
国土资源局宁河分局 宁河县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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