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2009年7月6号在国展招聘会上应聘天津显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2008年4月在天津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一号路A-8号成立注册)在销售部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在河东区新开路46号冠福大厦2108室(办公楼和公司都有天津显隆单位的标识牌),此房为法人持有,但在此处工商部门未作任何营业登记。
公司一直以宝地工厂没有正式投产为由,没有签合同上保险。2010年在公司员工的强烈要求下,公司以陆魏是天津显隆与上海显隆同一法人的名义口头再次承诺一定按每月打到工资卡上的金额、天津的城镇职工五险一金待遇(我是外地农村户口老公是天津人,之前我已经按天津市城镇职工五险缴费近6年,公积金缴费13个月)等到宝地工厂开工兑现,先同我与4名同事协商签订了一个上海显隆公司的合同范本(合同期为2009年7月6号至2010年12月31号),后来领导也把我们在天津的劳动关系拿到宝坻区缴费,但因一直未做劳动关系登记误了时限未能补交费(现在公司说当时签的是上海合同在天津无法缴费所以几个月都没给补交上)。我们在天津的客户面前也是以陆魏是天津显隆与上海显隆同一法人都是一家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
2010年12月21日在我申请婚假时领导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公司给补交保险和劳动补偿金,但公司却已上海显隆的名义说在上海12月31日补交了18个月的上海外劳力综合保险,说我是上海显隆天津办事处员工,让我和上海劳动部门去交涉,打公司提供的上海奉贤南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二所的电话说只负责退工手续,其它的都不知道。打上海劳动保障12333电话查询核实我的身份证号与上海显隆二者之间却根本没有过任何记录。与领导交涉了近一个月的时间结果是必须以上海显隆公司的名义签订一个协议,必须同意协议上他提出的条框约定之后才能在春节后领导有时间的情况下给补交最基本的保险(不约定在上海或天津)和4000元一次性补偿(2609.3元的经济补偿金+1120.7元药费+270元档案费,而我离职时的工资是2100元+8元/天饭补)。因为协议与入职时的承诺(入职承诺单在领导那,我手里没有)相差很远又附带刻薄的条件让我接受起来非常勉强。请问这种情况在天津我还能争取约定的利益吗?如能该怎样去争取?
这一个月来我一直很闹心,大过年的更是堵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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