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相关领导,
我是天津户口,4年前从北京相关单位辞职回到天津重新就业,当时从北京转回了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当时国家未出有关医疗保险的跨省转移政策,故一直未转。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
为此,我于2011年1月26日再次致电天津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平分中心征缴科:27821220,答复称现在医疗保险仍不能转回。
特烦请相关领导尽快安排出台医疗保险转移的政策细节,十分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已将您的建议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馈,请他们尽快解决您反映的类似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