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
我是日新(天津)塑胶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6年入职至今公司未给员工发放公司未给员工发放冬季采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我去了西青劳动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补发自2007年至2010年的以上两项补贴,结果公司打电话通知我,只给补2009-2010两年的。
我咨询了人力社保局,问答如下:
问:自本人96年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发放过煤火费,现本员工申请公司补发煤火费,于今年1月份向西青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公司于本人协调只发放2009年至2010年两年的煤火费,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请相关部门给与帮助,谢谢。
人力保障局的回答: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您超过申请权益的时效,会出现只能维护近期权益的情况。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1日
我感到费解,难道国家发放的补贴,企业可以不给吗?这种做法不违法吗?如果违法,公司自建厂至今16余年,难道就没有监管部门对它进行处罚吗?而是等员工知道了去申诉,企业只是等某个员工申诉后补发近期的采暖费,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大利好,太节约开支了!这和偷税漏税有何区别?
我借这个平台给相关部门提个建议,请政府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不要让不法企业钻空子,损害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期盼我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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