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2006年入职以来至2010年5月,公司一直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本员工申请公司补发缴纳住房公积金。
本人于2010年4月23日向西青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西青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公司没有资金补缴且无法查证公司账目为借口不予处理,此事至今没有结果。根据“《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 第八条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西青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利对公司进行财力调查。
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请相关部门给与帮助,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已将您的投诉转西青管理部处理,西青管理部将与您联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