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人96年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发放过煤火费,现本员工申请公司补发煤火费,于今年1月份向西青劳动仲裁提出申诉,公司于本人协调只发放2009年至2010年两年的煤火费,请问这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请相关部门给与帮助,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您超过申请权益的时效,会出现只能维护近期权益的情况。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