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领导你们好:
我是红桥区双环村朝村里回迁户居民,当时是和治达房地产签订的是购房安置意向书,意向书一式三份,第五条:本定向房入住时间2011年12月26日;第六条:甲方贰份,乙方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2011年1月9日治达通知我选房,选房后收回我们的“意向书”当时我觉得不合理我没有交给他们,“意向书一式三份为什么收回”?随便收回这还叫法律吗?
2011年1月14日通知我们去治达公司结算房款,我们去了时候又让我们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上只写着从即日起36个月入住,违约金,租房费一概没有在合同上显示。而且我当时没交回意向书不给我办理.
按照原协议又延长两年,望求市领导替百姓做主,按照当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办事。
尊敬的万丽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公司领导十分重视,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把您的“意向书”收回用以保证您的资料齐全,在治达公司存档。您在治达公司签订的是协议书不是合同,因为我们要把房款结算单收回,所以协议书上体现的内容只是您的房款结算单。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