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超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你反映的情况,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现网上答复如下:
经查,您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也建议业主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到天穆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选聘物业公司。从而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您所咨询的小区路灯问题,我室已责成天穆镇调查处理,争取妥善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北辰区房管局
2011年1月18日
尊敬的超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您的反映,我室已责成有关部门妥善调查处理此事,如有进一步诉求,建议与天穆镇进行反映(26630968),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进行处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