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宝坻区人才引进办法这样的规定
宝坻区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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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 9:03:24 浏览次数:1880 改变字体大小【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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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宝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增强我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力,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进人才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引进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本区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其他有利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
二、原则方式
第二条 引进人才要坚持积极稳妥、适才适用原则,注重引进质量和效益,防止盲目引进。
第三条 党政机关引进人才,实行招考录用制。根据岗位需要,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招考或公开选拔。
第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公开招聘制。
1、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除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宝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进行,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引进计划(包括拟引进职位、人数、条件等),报区人事局审核汇总,经区人事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引进计划(包括拟引进职位、人数、条件及办法等),报区人事局审核,经区人事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引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不受单位人员编制数额限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人事局审批,经区人事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企业引进人才原则上一律准入。
第六条 实行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可以担任专兼职顾问、咨询专家、中高层管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自办、合办企业;可以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及其他方式进行合作。基层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由区政府予以聘用。
三、相关待遇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并正式调入的国内有知名度的专家和博士研究生,在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同时,由区财政发给生活补贴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1万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并正式调入的硕士研究生,在享受国家规定待遇的同时,由区财政发给生活补贴3万元(分3年发放,每年1万元)。
党政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的专家和博士研究生,并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工作协议的,由引进单位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区人事局对其跟踪考察,确认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财政发给生活补贴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1万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引进人才的其它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自行确定。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调入前按照国家和外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确认,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服务满一年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区申报上一级职称资格,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推荐。
第九条 有关户籍政策。
1、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外省市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我区落户;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签订经劳动、人事部门鉴定确认的劳动合同的,准予本人在我区落户,在我区注册企业工作满1年,且有本人名下住房的,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区。
2、外地人才在我区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或1名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区落户。
3、外地人才在我区投资,每投资200万元人民币登记一人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蓝印户口需清户办理。申请人已婚的,需同时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成立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对其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在我区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4、凡在我区工作或居住,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提交本人名下合法住房证明资料(房屋产权证),在津居住证明(暂住证)等证明材料,可办理落户手续,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5、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学位以上)来我区工作的,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身边无子女的,也可以随迁1名成年子女,属于我区急需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级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1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随时迁入。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获得国家专利被我区企业采用的,以及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国内外人才,以不改变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我区工作或创业,可按津党办发[2004]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引进人才独立研究开发或与他人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产生效益后,用人单位应对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在进修培训、评先授奖、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区内同等人员待遇。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区政府给予奖励。
四、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凡来我区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区人才服务中心全面做好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就业推荐等工作。对暂未就业的,可为其保存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并免收两年人事代理费。
第十三条 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均纳入区级人才库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经国家批准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区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 区人才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各单位引进的人才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符合人才调入政策的,办理正式调入手续。不能正式调入的,可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并为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考评申报、出国政审等相关服务。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区政府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奖励、资助的审批,人事局负责人才奖励、资助的申报,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引进:有犯罪记录,经审查不适合引进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未作出结论的;其他不能引进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随国家政策的调整作相应的变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宝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按照这样的规定,我如果是宝坻区本地生源,我想咨询下我研究生毕业后可以享受人才引进的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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