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我2001年3月5日进入东益制钢有限公司工作,今年10月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在计算经济补偿过程中,我得知企业在2001年3月至2001年9月企业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企业也承认未签,于是我申请仲裁企业双倍赔偿2001.3-2001.9工资。可是河西仲裁却不予受理,理由是超过诉讼时效,但《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不明白,河西仲裁为什么不按照仲裁法办事,难道弱势群体与国企的纠纷就可以不按法办事吗,请相关领导尽快回复,我还能主张自己的权益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如果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