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举例说一下:每月我的扣除所有保险应拿到手的工资是3000元,但是我这个月在周六周日的时候加了两天的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这两天至少应该按(3000元/正常上班的天数)*200%算。但实际的情况是,公司说:公司有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的实际工资是由基本工资1000元+不同的岗位工资组成的,所以加班费的算法就变成了(1000元/正常上班的天数)*200%,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基数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裁决。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