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达式东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领导十分重视,经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储蓄管理条例》(银发[1993]7号)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文件有关规定,定期储蓄存款自1993年3月1日起,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即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论何时存入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定期储蓄存款不分段计息是由定期存款的性质决定的。在定期存款存入时,储户和商业银行双方就存款期限、利率等合同要素达成一致,并以存单的形式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约定存期内,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约定的相关内容,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商业银行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存款基准利率调高时,尽管商业银行不对定期存款分段计息,但储户可选择提前支取并转存,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但必须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即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在存款基准利率下调时,商业银行不分段计息可确保储户按原存单载明的较高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商业银行自行管理由此增加的成本和风险。总的来看,定期存款计息的相关规定是合理而且公平的。
在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连续上调的情况下,部分储户有办理转存业务的需要,希望商业银行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存期及相应利率,计算转存是否合算,如合算则自动办理转存业务。应该说,从现有技术条件来说,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上述服务,但在存款合同未对此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所有存款均随利率调整而分段并自动转存可能有损部分储户的利益。因为办理自动转存后,储户存款的实际存期长于存入时的约定存期,如储户在约定存期期满后有资金需求,就必须提前支取存款而承担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这部分利息损失可能高于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利息收入,更不用说在利率下调时,由银行统一自动转存储户利益随之减少而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一律实行自动转存是不尽合理的。
针对广大储户希望在利率上调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息收入的愿望,人民银行将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新的储蓄产品,或由银行提供最佳转存咨询等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各层次储户的需求。
针对您来信中所提出利率上调给群众转存带来的不便问题,目前在天津市层面还无法解决,但我们会积极向有关部门作出反映,希望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加快解决进度。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市政府金融办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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