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与单位签的长期合同
1.公司经常未按时发放工资我给举报了,现在工资已给补齐。请问我能以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吗?公司能给补偿金吗?补偿金多少?
2.公司以工作需要停止我原来的工作,在未通知我工资有变动的情况下就将工资降为920元合法吗?发工资时不给工资条,我有权要吗?
3.公司说给我调动工作,所有的一切都归公司管,但是工作是给集团的另一个公司工作(我公司也是集团的下属公司),说如果我不同意就与我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请问这样做对吗?
4.公司发工作服没有发给我,其他同事都发了,我问原因,办公室主任说未接到通知发给我,请问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有权要吗?
5.我的缴费基数是按照1425元缴纳保险的,我的工资是1200元,说是有规定必须按1425缴纳,这样做对吗合法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补齐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职工不能以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2.3.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发放工资应当给职工提供一份工资支付清单。
4.发放工作服问题,不属于政策规定内容,建议与单位协调处理。
5.2010年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基数1425元。也就是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425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