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子刘某送水至顾客家中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将对方残忍杀害,将现金、手机等财物拿走后逃匿。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杀人、盗窃两罪并罚,执行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元。
刘某在津做送水工,案发当晚,刘某受水站指派来到顾客家送水,因安装桶装水问题与顾客发生争执。刘某恼羞成怒,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猛刺顾客,并将顾客家中2000余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0元手机拿走,丢弃作案工具后逃回原籍。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被刺破右颈动脉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被捕后,被害人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刘某索赔死亡赔偿、丧葬、抚养等经济损失46万元。庭审中,法院律师辩称刘某没有前科,愿意积极赔偿。法院经综合认定,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为32万元。
日前,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后认为,刘某持刀行凶杀害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盗窃财物总价值70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经查,刘某与被害人素无矛盾,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均极其严重,主观恶性较大。
综上,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赔偿32万元。
据本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伊兵分析,本案涉及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和盗窃,根据具体案情定罪准确。
被告人在送水过程中突然起意杀害被害人,杀害之后又见财起意,将被害人手机和现金等拿走。这在犯罪主观方面有着不同的、有先后顺序的犯罪故意。其故意杀人的犯意在前,在杀人之前并没有侵犯财产的故意;在杀人之后利用被害人财物无人看管状态,拿走被害人财物。行为人既构成故意杀人又构成盗窃。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不同的意图,并且也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按照罪数的犯罪构成标准,应定数罪。而两个犯罪之间又不存在按一罪处罚的关系,故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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