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单方强制解除合同其重大变化并未告知,已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合同,拿到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现已过解除合同时间好几个月了,其迟迟不能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咨询仲裁部门,要求仲裁,仲裁部门不受理,让我找其主管部门,现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的名字经办人都不能告知我,其现违反劳动协议的约定不给我缴纳各种保险,我应该如何办?这个程序怎么走,我如何维权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受理案件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名字等相关材料,劳动者应当提供。建议您通过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