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贵局领导:
感谢您能百忙之中抽时间为我们解忧!
我是和平区金茂广场2号楼的业主,08年10月入住,至今已经满两年。05年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54条“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08年《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该条明确了程序和方法。贵局告诉过我们金茂广场1-3号楼至今没有初始登记。
请问贵局,我们如何据此办理权属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办理?办理的时候该注意些什么?
万分感谢!!!
王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2月2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