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芳是个刚满16岁的农村女孩,父母因病先后过世,无依无靠的她来到城里与舅舅、舅妈一起生活。舅妈虽然在生活上给了王方许多照顾,但王芳总认定自己已经长大了,不想过分依赖于生活本不宽裕的舅舅一家,王方觉得可以靠自己的能力赚钱养活自己,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帮他们过的再好一点,以此来报答他们的收留之恩。由于她原先在家中学有一点服装裁剪的手艺,就与一家服装厂签定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由服装厂提供面料,而由王芳在家中按约定的样式进行加工,每月按其加工的服装件数付款。但到交货时,服装厂以王芳是未成年人为由,只给了一半的工钱,并扬讲“给你钱就不错了,你未成年合同无效,我们可以一分钱也不给你的”。王芳听完这一番话后非常气愤,他到底有没有权力依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呢?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元欣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做出的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十六周岁已经接近成年的年龄,并且可以自己应付日常生活,这一规定证明王芳具有进行民事活动所要求的能力和资格,也具有相对成熟的理智去判断周围的事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而法律承认这一事实状态,使其提前具有行为能力。这就说明其已具有独有生存养活自己的能力。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另外,服装厂正是因为看重了王方做衣服的手艺才和其签定了服装加工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双方一旦自愿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又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就可以成立。而王芳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也没有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事由发生的话,合同的义务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反合同而带来的法律责任。此案例中王方年满十六周岁,已在法律上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具有独立与服装厂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的能力,自然他也有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并有得到服装厂给付的合理报酬的权利。服装厂单方面破坏合同关系,减少报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受到的法律的追究。如果王芳将其起诉至法院的话,法院可判令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王芳支付报酬,并可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向服装厂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王芳因此造成的其它直接损失。
在现代发展的社会,未成年人的智力成长非常之快,我们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劳动成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使他们能在和谐的社会环境里幸福成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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