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6月,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赵女士为提高自己孩子的英语水平,送其到中英文培训班,缴纳培训费600元。可孩子送去培训后,赵女士发现该培训机构培训水平较低,师资力量薄弱,因此,赵女士提出终止培训并要求该培训班退还培训费,但培训班表示坚决不予退费。赵女士多次进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求助到消协,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过消协调解,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向消费者进行道歉,并退还给赵女士500元培训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与培训班构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培训班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培训任务,但由于其自身师资力量薄弱,培训水平较低,达不到专业培训的水平,孩子也达不到提高一定水平的目的,存在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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