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消费者刘先生与相恋已久的女友李女士喜结良缘,第二天下午他们将结婚当天拍摄的照片送到某数码冲洗中心冲洗,并交付200元押金。第二天,当小两口按照约定取照片时,该冲洗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由于工作失误将他们的结婚照片洗坏了,为此他们将赔偿小刘夫妇胶卷费及1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小刘夫妇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来到消协投诉。
【处理结果】
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议如下:冲洗中心赔偿小刘夫妇胶卷费及冲洗胶卷费用共计8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刘夫妇在交付押金后即与冲洗中心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冲洗胶卷加工承揽合同,该中心应按约定的项目、时间、标准等履行义务。冲洗中心在接受委托并收取冲洗费后,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胶卷被洗坏,造成了消费者财产的损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小刘夫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但违约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小刘夫妇婚礼现场拍摄的照片在两个人一生中具有重大纪念价值,婚礼场景、人物和神态不可再现,只能通过照片、摄像等手段将那些美好场景留住,因此,照片具有真实性、珍贵性。胶卷损坏确实给小刘夫妇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小刘夫妇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市消协在调解时考虑了该情形,建议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给予适当赔偿,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