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8月,消费者林先生投诉某装修装饰部经营商李某在给他的房屋进行装修时,大量使用甲醛超标的板材,致使室内空气污染严重,造成他儿子、媳妇两人全身皮肤过敏,经医生检查诊断为空气严重污染所致。后聘请专家对其房屋进行污染指标检测,结果显示甲醛浓度严重超标达4.5倍。为此,林先生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租房费、误工费等共计135630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还需保证他的儿子、媳妇在15年之内没有事,并交押金10万元到公证处。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1)拆除原室内装修板材甲醛浓度超标部分,重新装修,费用由李某负责;(2)补偿租房费用共计1650元;(3)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检测费共计3980元;(4)赔偿后续医药费、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今后由此造成的病因其住院费用由李某负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经营者大量使用甲醛超标的板材对消费者的房屋进行装修,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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