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2月,消费者张某因同学邀请来到某大酒店赴宴,宴席后去酒店洗手间,因地板砖沾水而滑倒,导致消费者张某左脚髌骨处摔伤。事发后被同学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髌骨处骨折。张某住院期间先后进行二次手术,共用医疗费用10000余元,住院期间,张某托家人和同学多次找到该大酒店负责人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该酒店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解决。在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打击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酒店对提供服务无安全警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消协调解,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费用,由酒店方赔偿张某住院治疗费用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酒店,由于管理上存在着漏洞,致使卫生间地滑也未做出任何警示,这是造成张某摔伤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酒店未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摔伤的严重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应予赔偿,但消费者本人明知地板有水,则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消费者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消协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调解,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是较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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